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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10日 星期六

北市府OT案長期違反促參規定 市庫每年損失租金五億多元!


台北市政府目前有39個依促參法委外的OT(營運移轉)案,有具體資料數字可以進行檢討的33個案例中,只有一個按照促參規定計收房地租金,其他全部違反規定,合計每年短收5億多元!雖然中央在11月1日修改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以下簡稱促參租金優惠辦法),鬆綁租金相關規定,但是北市府在法規修改前,長期違反促參規定,有明顯的行政疏失,造成市庫嚴重損失,甚至涉及圖利廠商。

在促參租金優惠辦法修改之前,OT案土地租金可以優惠,但不得免收,最多可以打到六折。至於房屋租金部分,由於促參法並未規定,促參OT案件主辦機關得視個案財務特性,以「權利金(得內含房屋租金)」一個名目計收,以維彈性。但無論如何,按促參法第15條及促參租金優惠辦法規定,僅予以土地租金優惠,且興建期暨營運期公有土地之租金計收標準,亦有明定,尚無得免收之規定,故仍應維持土地租金之計收名目,因此促參案件財務計畫之評估,應就權利金及土地租金分別估算,且權利金之設定應以支付足額土地租金後始計收權利金。 

按照規定,OT案土地租金部分為公告地價乘以5%(依台北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最多可以優惠為公告地價乘以3%(依促參租金優惠辦法打六折),房屋租金部分依台北市市有公用房地使用費收費基準,為房屋課稅現值乘以10%。但是,北市府的OT案卻各出奇招,唯一的共同點是盡量讓得標業者少繳一點錢,尤其是得標的業者中不乏市政顧問與救國團等具有黨政關係者,更讓人懷疑其中有圖利廠商的可能性。

案例一,教育局委託的Y17案,2008年3月簽約,得標廠商為保捷康公司,負責人為市政顧問劉國輝,約定權利金為年營業額5%,但不得低於630 萬元(沒有其他土地或房屋租金名目)。今年3月,因為要討論優先續約問題,營運督導委員會工作小組將收取房地租金每年3630萬元列為臨時動議,而3630萬元的設算基礎為土地租金約1564萬元,房屋租金約2060萬元。如果促參法、優惠辦法、土地租金計收基準、房地使用費收費基準均未修改(今年10月31日前),Y17案契約期間4年10個月租金短收1億4千多萬元,沒有人應該負責嗎?

案例二,文化局委託的紀州庵文學新館,2011年6月15日簽約,得標廠商為台灣文學發展基金會(前身為國民黨文工會外圍組織文訊),負責人為王榮文,也是市政顧問,3月聘任,6月簽約。契約期間5年,每年收取房地租金28萬3000元(土地租金依公告地價的0.25%,房屋租金依課稅現值的5%)。為什麼是0.25%而不是3%?為什麼是5%而不是10%?依法,房地租金應為193萬3000元(土地租金180萬加上房屋租金13萬3000元),是市長核准收取28萬3000元的嗎?是依據什麼法令規定?

案例三,體育局委託的中山運動中心,2012年1月18日簽約,得標廠商救國團,曾經函請工程會解釋房地租金與權利金之疑義,並於2011年112日得到工程會回覆 :(一)主辦機關得酌予減收應繳之租金,並無得予免收土地租金之規定。(二)權利金之設定應以支付足額租金後始計收權利金。 但是,體育局仍然與救國團約定房地租金每年690萬元,其中房屋租金688萬7230元,土地租金竟然每年只有1萬2770元!依法,土地租金應該為413萬9967元,兩者相差4百多萬!

以上三個案例,分別於2008到2012年簽約營運,全部違反法令規定。案例一只以權利金名目計收,但金額遠遠低於土地租金與房屋租金,案例二自訂房地租金計收公式,案例三短收土地租金。唯一合乎規定的案例,剛好可以證明市府曲解法令、知法犯法!
                 
案例四,自來水事業處委託的自來水園區親水體驗教育區,2007年6月13日簽約,得標廠商為超群公司,市府每年收取權利金2400萬元。本案於招商文件中,即依法計算土地租金及房屋租金約1975萬元,完全按照促參法的規定來辦理此 OT 案,且該金額之計收也有載入招商文件中,一併報府核定,期間簽會單位計有財政局及法規會2007年之 OT案就有完全按照法令招商簽約的案例,且財政局及法規會都知悉,為何 2008年的 Y17  2011 年的紀州庵 、2012 年的中山運動中心都可以不用採用上述房地租金計算方式?

北市府的OT案長期的違法亂象,如果是因為廠商身份特殊,則主辦機關可能涉及圖利,但如果是普遍性的違失,那就是市長本人或者專業局處(財政局或法務局)應該負起責,因為官員瀆職或行政疏失造成市庫損失,也是市民無法接受的。中央修改促參租金優惠辦法、鬆綁租金規定,正好突顯北市府長期的違失,如若北市府過去作為都合法正當,中央根本沒有修法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