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議員李慶鋒10月20日(星期六)於台北市青少年育樂中心(英文名為Young17,通稱Y17)召開記者會,驚爆教育局所屬的Y17短收房地租金1億4千多萬元,市府至今依然束手無策,不但未追究當初違法簽約的疏失責任,對於短收的租金也未採取催繳或債權保全行動,如今契約即將到期,市庫很有可能白白損失鉅額收入,讓人質疑市府有圖利廠商之嫌!
李慶鋒表示,Y17位於台北市仁愛路精華地段,整棟建物為地上十層、地下四層,樓地板面積達30,901平方公尺 ,2008年3月起由台北市政府教育局依促參法中的OT模式(營運移轉),由保捷康物業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得標負責經營,期間4年10個月,契約到期日為今年年底,約定保捷康需繳每年營業收入5 % 的權利金,但金額最少不得低於630萬元,截至目前為止累計繳交2660萬元權利金(註1)。李慶鋒指出,調閱此OT案的「營運督導委員會工作小組會議紀錄」後,發現在今年3月20日的會議記錄中,竟然有收取房地租金3630萬元的臨時動議!原來按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規定,Y17的OT案每年至少應該收取土地租金(公告地價*3%)及房屋租金(房屋現值*10%)合計3630萬元(註2),4年10個月期滿應該可以收取1億7545萬元租金(註3),但按照現行契約市府目前卻只收到2660萬元的權利金,相當於短收了1億4885萬元,這麼龐大的短收租金,不得不令人懷疑教育局有圖利廠商之嫌。
李慶鋒質疑,雖然市府數次函請公共工程委員會釋示以求解套,但是工程會早在2002年即已函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所出租或委外的公共建設,應該按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可以給予租金優惠,但不可以免收租金』,教育局以及財政局在2008年3月與保捷康簽約時卻完全疏忽這項規定,造成現在難以挽回的損失,市府難道不需有人負責?李慶鋒強調,目前Y17契約即將到期,而因為這項租金問題市府尚未與保捷康完成優先訂約,如果短收的1億4885萬元按照法律規定是應該收取的,市府現在就要採取法律途徑進行相關的債權保全動作,避免廠商脫產而一毛錢都拿不到,不能夠市庫白白損失,卻要市民吞下去。
李慶鋒表示,日前新聞披露公共工程委員會有意針對促參法的土地租金規定進行鬆綁,如果這是為了OT案整體考量當然樂觀其成,但如果只是為了像Y17這樣的個案進行解套來酌減租金,豈不是中央和地方聯手為財團、廠商量身訂做的修法,這種相當於圖利廠商的動作,應該予以嚴厲譴責!李慶鋒要求,市府相關單位除了應該立即釐清當初為何會沒有按照相關法令訂定契約,造成現在難以挽回的錯誤,並追究相關人員的疏失責任之外,對於依法應該收取,卻已經短收的租金要如何處理,都該給市民一個清楚的交代。
註1:青少年育樂中心經營廠商每年繳交權利金表格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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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交權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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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月-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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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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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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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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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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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6,4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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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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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7,3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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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迄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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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4,6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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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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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98,450元
(約266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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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2:
(1)促參案土地租金計算方式來源
A、『臺北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第1條規定—
臺北市市有出租基地,自八十二年七月一日起,一律依照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收租金。
B、『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
營運期間:按國有土地出租基地租金計收標準六折計收。
綜合A及B,
所以土地租金計收算式為:公有土地申報地價(即公告地價)* 5% * 60%
=公有土地申報地價(即公告地價)* 3%
(2)房屋使用費計算方式來源: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第55點第2項:
房屋—年租金為當期房屋課稅現值乘以10%
註3:3630萬元*4年+3630萬元*10/12個月=1億75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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